《福建省信访条例(草案)》第一次提交审议,当中明确了诉访分离制度
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9日至21日在广州召开。19日上午,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常委会主任黄龙云主持会议,副主任肖志恒、雷于蓝、陈小川、陈继兴、黄业斌,秘书长陈逸葵出席。福建省副省长刘志庚,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备受关注的《福建省信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昨日第一次提交会议审议。
据了解,为了真正破解信访难题,省人大在起草条例草案前,在全省、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展开了几次实地调研,召开了几十场座谈会,结合调研中发现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同时,也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全文公开了条例草案原文,向社会各界进一步征求意见。
【问题1】
信访范围过于宽泛
调研发现,在省信访工作实践中,信访事项牵涉的问题范围越来越广。据初步统计,今年1月至9月,省信访局的来信来访事项主要集中在征地拆迁、诉讼仲裁、社会保障、社会治安、村务公开、劳动纠纷等方面,约有17120件,占信访总量的54%。而真正通过信访渠道向党政机关反映社情民意、进行民主监督的仅占6%。
特别是本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矛盾和纠纷,部分上访群众也通过信访要求国家机关解决,使得涉法涉诉事项在信访工作中呈快速上升趋势。
条例草案:坚持诉访分离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下列事项(见右表)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草案同时明确,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衔接和涉法涉诉信访终结。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且依法应当按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的信访请求,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按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予以终结的信访案件,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下列事项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一)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六)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七)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八)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问题2】
信访秩序混乱
调查发现,信访发展到今天,出现了很多变化,从来信为主、走访为辅,变为走访为主;从单人单个上访为主,变为集体上访较多;从一次走访反映问题为主,转变为多次、重复上访。集体信访、越级信访、重复信访、缠访闹访等行为影响了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甚至引起群体性事件。
条例草案:“越级上访”不予受理
条例草案首先明确了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的义务,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不得拦截车辆或者妨碍公共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信访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
明确五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电话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在共同走访人中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并且要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走访。
明确信访人未到本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直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走访的“越级上访”,不予受理。
【问题3】
接访工作不规范
调研发现,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不耐心听取群众诉求,而是以维稳代替维权,想方设法控制群众上访。接访时也出现牵头部门责任不落实,造成部分信访事项的主管部门相互推诿、敷衍塞责、一拖再拖,导致信访事项久拖不结。
条例草案:明确信访三项责任制
条例草案明确,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是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
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若不履行应当的职责,导致矛盾激化的,责令作出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士责任。
同时明确了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国家机关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和统一答复信访人,并作好相应的说服解释工作。主办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对重大信访问题,条例草案还明确建立了倒查责任制,查清产生重大信访问题的原因、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
【亮点】
●强化网络信访
条例草案首次提出并强化了“网络信访”,并提出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网上视频接访。
信访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和信访电子信箱提出重大、紧急、复杂的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事项涉及的范围较广的,国家机关应当通过网络方式进行跟踪回访。
●信访听证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举行信访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信访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明确法律援助
条例草案明确,信访人的诉求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但经济困难的,国家机关可以协调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对信访人予以法律援助;信访人也可以依法申请减免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
●制止自杀自残自焚
草案明确,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走访,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大规模聚集、列队行进、静坐等方式表达诉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现场处置措施。
发现来访人员采取或者可能采取自杀、自残、自焚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
信访事项受理程序
15日内受理
60日内办结
实行三级终结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登记后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处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如果是采取了转交下级国家机关办理、或是转送了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时,被转交、转送的国家机关也应当自收到转交、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和通报转交、转送的国家机关。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最多延长至三十日。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