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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个人向灾区捐赠可减征个税
日期:2008/5/23 12:21:4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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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通知指出,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通知说,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历史衔接:捐款减个人所得税 需符合两个条件

     张先生是位充满爱心的慈善热心人士,6月,在“残联”为残疾儿童募捐时,张先生一下子捐出了3000元。张先生每月工资5600元,捐赠的3000元有多少可以在税前扣除呢?此外,5年前开始,张先生每月都寄100元钱给广西一贫困山区孩子读书,这笔捐赠也可向税局申请税前扣除吗?

仅可税前扣除867.6元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解释,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据了解,张先生每月按规定缴付的社保费为660元,住房公积金448元,张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约为:5600-660-448-1600=2892元。那么,张先生此次捐款能够在当月税前扣除的数额为:2892×30%=867.6元。

    广州地税咨询台特别提醒:张先生每月直接向广西贫困孩子捐赠的100元钱,不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只有通过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才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直接捐赠给个人的不予扣除。

    张先生捐赠前后税负对比:

    平时张先生每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600-660-448-1600)×15%-125=308.8元。捐赠后张先生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5600-660-448-1600-867.6)×15%-125=178.66元。
未扣除部分不能延至下期

    6月张先生捐赠的3000元当月只允许税前扣除867.6元,剩下的2132.4元能不能顺延到下个月扣除呢?

    广州市地税局规定: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因此,剩余的2132.4元不能再进行扣除。

    申报税前扣除须提供资料

    捐赠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公益捐赠个人税前扣除时,必须附送以下资料:

    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2、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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