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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推进民营企业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2006/8/1 16:54:09 来源: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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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决定》配套政策之十三: 

广东省关于推进民营企业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解决我省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快我省民营企业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协调,认真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

    1、各级政府、各金融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民营企业融资工作,把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分工,专人负责。 
    2、推进民营企业融资工作的基本思路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协调作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策为支持,深化改革,改善环境,创新融资方式,拓展融资领域,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风险,推动银企开展合作,加大金融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3、建立推进民营企业融资工作的协调机制。在省地方金融稳定与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推进民营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组成联席会议,定期加强情况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民营企业融资中的突出问题,同时发挥各种民营企业融资促进会、协会、商会等民间机构的作用推动银行和民营企业之间建立“恪守信用、平等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新型银企关系。

二、改进信贷管理机制,加大银行信贷资金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4、改进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对民营企业贷款实行分级授信。各商业银行要在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制度。要积极探索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定我省民营企业的信用等级,合理确定中小企业的授信额度。对民营企业的授信等级和额度,要依据其经营效益和信用等级等方面的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对优质民营企业应及时足额授信,企业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对信用等级优良的民营企业要积极给予信用贷款支持;对经济比较发达、民营企业比较集中、特色经济明显、信用环境好的市县适当扩大短期信用贷款审批权限;研究综合运用各种抵押、质押、保证等单一或组合担保方式,创新民营企业贷款模式;在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的同时,对民营企业实行差别化的信贷审批转授权,简化信贷流程,提高信贷审批效率。 
    5、完善和落实推进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办法。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要认真制订和完善加强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相关指导意见,并督促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大力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积极开发适于民营企业融资特点和要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并加强向民营企业宣传,推动民营企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的提高。 
    6、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要加强窗口指导作用,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以及风险控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用市场价格调节的方式逐步解决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三、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措资金,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7、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在省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协调领导下,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各证券机构要积极做好民营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工作,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各地市要负责做好本地区企业改制上市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8、加强服务,降低民营企业上市成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简化、公开办事程序,为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开辟一条绿色通道,为公司设立审批、工商登记、资产确权、项目批报、环保消防验收,海关、税务登记等事项提供一条龙服务,对民营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补税、资产重组确权税费、工商登记等费用依法给予合理的优惠。 
    9、按照“政府推动、企业承担、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利用中小企业板,鼓励和支持风险投资创业基金和风险创业企业的发展,加大对民营科技型企业或民营企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融资支持,提高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防范信用风险

    10、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按照“政府推动、民间出(合)资、自主经营”的原则,大力推动我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和引导珠江三角洲担保机构在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开展担保业务,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给予专项风险准备金补贴。 
    11、建立我省再担保体系,提高各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能力。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安排一定数额资金,对设立再担保机构和开展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给予适当补偿,对于开展再担保业务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12、健全担保机构的管理运行机制。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政策引导、规范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和风险补偿制度、信用评级制度、风险控制和损失分担制度以及行业自律与维权制度。同时,强化担保协会的功能,通过行业自律管理,对全行业的业务流程以及业务标准等作出具体指引,引导担保行业进行良性竞争。

五、建立民营企业贷款保险和风险补偿机制,降低贷款机构贷款风险

    13、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民营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信誉好的民营企业以及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欠发达地区的民营企业贷款,经审定后,给予一定的补贴用于偿还贷款机构贷款利息,对不能清还的贷款,给予贷款机构一定的补偿,降低贷款机构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机构积极性。 
    14、保监部门要引导和督促各保险公司开发和推广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险。由与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合同的中小企业投保,在借款合作约定的贷款期限即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保险人按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与利息之和。

六、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为银行开展民营企业贷款提供资信服务。

    15、省金融办要大力推动我省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要按照“政府指导,企业承担,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推动我省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完善民营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加快民营企业数据库中心和信息平台建设,制定适合我省民营企业实际的信用评级标准,引导和鼓励征信公司等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开发和推广针对民营企业的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

七、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转变经营管理观念,完善财务制度和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16、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向民营企业宣传,推动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转变经营管理观念,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要积极筛选自身素质高、发展前景好、有贷款项目的民营企业,定期向商业银行推介,组织银企合作洽谈。 
    17、各级经贸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向银行和企业征信管理部门提供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信用资信等方面的信息支持,协助银行对拟贷款民营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并对银行追收到期贷款提供必要的协助。 
    18、加强对民营企业诚信教育。加强“诚信为本、操守为重”观念的宣传和教育,引导民营企业牢固树立信誉兴业的思想,增强重合同、守信用的自我约束意识,自觉地按市场经济规则办事。推动民营企业坚持诚实经营、履约守信,提高企业的资信度,以良好的信誉赢得银行的支持,以信用求得自身的发展。

八、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19、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信用信息采集网络和征信数据库建设。重点加强以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为服务对象的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建设,加快中央金融基础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平台,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鼓励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规范发展信用担保机构,促进资信评估业的市场化发展,培养一批实力雄厚、规模大、经营行为规范、信誉好的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0、加快制定地方诚信法规和征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对失信行为的法律惩戒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和市场惩戒机制,形成良好守法诚信环境。
  21、加强金融债权的司法保护,打击各种逃废债务行为。人行、银监、司法机关以及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联合打击逃废银行债务以及不法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切实加强金融债权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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