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决定》配套政策之十:
关于印发《广东省民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粤统字〔2005〕1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
《广东省民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自2003年10月实施以来,各级统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了服务。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民营经济统计调查工作,我们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广东省民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作了修改,经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要把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民营经济的数据核算在民营经济增加值 内。计算的范围详见附件3。
二、各专业上报时间与核算上报时间错开进行。民营经济增加值季报上报时间由季后20日推迟到季后23日上报。
三、从2005年起,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数据由于实行超级汇总,省可以直接从超级汇总上报的基层数据库中整理出相应的民营经济资料,各市不用上报。但民营建筑业数据仍然由各市上报。
四、考虑到各级统计部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任务较重,免报2004年民营经济统计各项年报,2005年年报恢复上报。
五、要按照新修订的表式收集整理上报民营经济统计资料。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印发 文件 通知
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 2005年3月28日印发
广东省民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
(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准确掌握民营经济发展及运行变化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统计目的
搜集民营经济主要指标数据,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及运行变化情况的监测,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统计范围
广东省民营经济的统计范围,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的规定,暂定为股份合作制、其他联营经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
三、统计内容
对民营经济总量进行核算;对工业、运输邮电业、批零贸易业、餐饮业和建筑业等民营企业单位,以及进出口贸易、固定资产投资和劳动情况进行统计。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民营经济及其行业增加值、企业(单位)数、总产值(营业收入或零售额)、税金、利润总额、从业人员、进出口贸易、固定资产投资额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四、统计方法
为计算上的方便,民营经济各总量指标可用相应的全社会总量扣除内资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总量、集体经济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总量取得。具体统计方法如下:
民营经济增加值。利用相关专业的总量指标结合年报及投入产出取得的各行业增加值率进行核算;没有相关专业统计的,主要采取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行政记录和财务资料通过综合测算取得。
工业。规模以上数据由超级汇总取得。规模以下数据以市县区为总体采取抽样调查方法推算取得。详见附件4。
运输邮电业。营业收入统计指标根据基普名录库中运输、邮电民营企业营业收入占全社会的比重,乘以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和统计部门专业月报相关指标取得。企业数和从业人员数直接采用工商、税务季度统计报表数据。运输量统计范围暂定为公路、水上运输中的个体及联户。详见附件5。
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限额以上数据从现行报表中汇总取得;限额以下数据以名录库、月报、抽样调查、工商、税务等部门资料推算取得。
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从现有的统计资料中搜集整理取得。
劳动从业人员数和劳动报酬。根据有关部门资料计算取得。
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资料从工商部门取得。
税务登记单位及税收收入资料从税务部门取得。
五、上报频率、时间和方式
本方案从2003年第三季度起,实行年、季报。以地级市为单位向省上报资料。年报为年后5月30日前,季报专业为季后20日前,核算为季后23日前。
上报方式: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到省统计局对口专业处。
六、几点要求
(一)各级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在相关专业中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工商、税务、财政、农业、建设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及时提供统计部门所需的统计资料。
(三)严格按照民营经济的统计范围进行搜集整理,加强对统计资料的审核和评估,保证民营经济统计的数据质量。
附件:1、民营经济统计表之一至之八
2、指标解释及资料来源
3、第一产业中民营经济划分办法
4、民营工业主要指标计算方法
5、民营运输邮电业主要指标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