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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用地政策的实施办法
日期:2006/8/1 17:17:44 来源: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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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决定》配套政策之六:

 

广东省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用地

政策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用地政策支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彻底清理现行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用地规章和政策,并予以公布。进一步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环境,机筑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用地政策和管理平台。

   二、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制度;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市场交易信息定期公布制度;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和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制度。为民营企业和其他用地者提供方便。

   三、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民营企业可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办理。

   四、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对已经国家和省批准并经国务院确认保留的开发区为载体、规模大、成效好的产业转移工业园,省在用地指标调配上对合作双方给予倾斜,支持其发展。

   五、根据城镇规划和集约经营的要求,可对现有建设用地进行位置和权属调换。在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以及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的情况下,可将已经批准但暂未利用的建设用地垦复并变更为农用地,与另一位置不同、面积相等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进行置换使用,被置换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不占用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同时,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用途可依法进行调整和改变。

   六、简化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上级部门行文请示,已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会审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不再召开用地会议重复会审。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报批时间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七、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期缴纳的用地单位,可按已缴出让金的份额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八、民营企业发生兼并、合并或组建股份公司,原使用的划拨土地若符合划拨条件的,可以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

   九、民营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定抵押。但在办理抵押登记前,应明确处置土地使用权时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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