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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实施办法
日期:2006/8/1 20:00:25 来源: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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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决定》配套政策之五:

 

广东省关于放宽民营资本投资

领域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进一步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基本原则: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坚持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投资政策与管理平台;坚持将领域开放与项目规划、实施相结合,加快民营资本投资进入已开放的领域。

基本要求: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对民营资本开放;凡是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都支持和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对需要国家批准同意后才可以进入的行业,要创造条件引导民营资本有序进入。

  二、进一步开放民营资本的投资领域

  (一)《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中除下列行业外,其余行业均对民营资本开放: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有关核能的投资、放射性药品生产、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

    (二)允许外商投资的项目全部对民营资本开放。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4号)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除核电站的建设、经营外,其余的行业均对民营资本开放。

  (四)《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4号)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除有关盐、烟草批发的投资外,其余行业均对民营资本开放。

  (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4号)的“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除下列行业外,其余行业均对民营资本开放: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武器弹药制造业;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电网的建设、经营;空中交通管制公司;邮政公司中平信等普通业务;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和色情业;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其他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它产业;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中,国发[2005]10号文规定不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的项目。

  (六)对民营资本开放领域有条件限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和全省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全省对民营资本开放的投资领域,并及时对外发布。

  三、促进民营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

  (一)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投资水电、城市防洪、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江海堤围建设、小型水利工程、高速公路、铁路、港口、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停车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支持、引导和规范民营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体育、文化、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领域。

  (二)对已投入运营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向全社会公开出售部分股权或转让经营权;积极探索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吸引民营资本投资高速公路、铁路、电厂、港口、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

    (三)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产业化要求,加快对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从事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公司法》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适时调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公交、燃气、停车场等其它经营性的公用事业项目也要引入市场竞争抓紧推进改革;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已建成设施的运营中引入竞争机制。

  四、建立有利于民营资本投资的政策和管理环境

  (一)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现行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资本投资发展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和修订,切实将本地、本行业内对民营投资者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建立和完善对民营资本开放领域的投资项目的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机制。物价部门要及时公布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领域的价格收费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在本行业领域对民营资本开放或经营性项目社会化后,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实行统一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要制定指导民营资本投资本行业的详细指南。

  (三)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加快制定投资主体招标办法。自2006年下半年起,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经营性道路、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投资主体,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行业投资业绩等条件排斥民营资本投资。2006年上半年以前,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订本行业投资主体招标办法。要加快市政公用特许经营的地方立法步伐。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企业申请政府特许经营投资项目时,要对项目的投资主体进行核准。其他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的自然垄断领域项目,也要采取有利于民营资本公平参与竞争的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省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订政府特许权监管的政策,加强政府特许权的有效监管。

(四)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要求,规范办理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城市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工商、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五)无论对民营资本开放还是限制的项目,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均具有平等的投标、竞标权利。

  (六)各县级以上政府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公众网信息平台及时面向全社会公布投资信息。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及重大项目规划,如不涉及保密的内容,应及时通过政府公众网发布。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营资本投资的引导,及时通过公众网对外发布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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