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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日期:2006/8/1 20:05:36 来源: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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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决定》配套政策之四: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自然人出资51%以上所兴办的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股权占25%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

    第三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按评分所得总分进行排序,选取前100家为百强企业。

    第四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从2003年开始,每两年认定一次。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企业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企业评审当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有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七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设经济运行评分指标和创新性评分指标。

    (一)经济运行指标及计分办法。

    1. 营业收入: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2亿元计3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1000万元的不加分。

    2. 利润总额:评审当期两年平均利润总额达1000万元计2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100万元的不加分。

    3. 纳税总额:评审当期两年平均纳税额达1000万元计2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100万元的不加分。纳税总额包括国家的扶持减免税。

    4. 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年末净资产/年初净资产)×100%〕:评审当期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平均小于100的不计分,等于100的计15分,超过100的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10个百分点不加分。

    (二)创新性指标及计分办法。

    1. 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每项计10分,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每项计8分;获广东专利金奖每项计8分,获广东专利银奖每项计5分;同一专利同获中国和广东奖,只按中国奖计分。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项计2分;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计0.3分;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计0.1分。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项计5分;获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计2分;获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计1分。

    2. 科技进步: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计20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计6分;获省级科技进步特等奖的计10分,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8分,二等奖计6分,三等奖计4分。同一项目同获国家奖和省级奖的,只按国家奖计分。

    3. 名牌产品:拥有中国名牌产品每个计5分;拥有省名牌产品每个计3分;同一产品同是中国、省名牌产品只按中国名牌产品计分。

    4. 商标: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件计3分;拥有国外注册商标,每件计5分。

    5. 获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计5分;获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5分。

    6. 纳税信用等级评为A,计5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地级以上市民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申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及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创新成果有效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民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综合评议,提出推荐意见报省中小企业局。上报材料包括: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报告、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各一份。

    第十条  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对各市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排列名次,选取前100名报省政府审批认定。

 

第五章  表彰、扶持

    第十一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二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关键技术研发、农产品深加工、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等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省有关职能部门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决定的有关精神,优先纳入计划予以扶持。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省设立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省中小企业局为组长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负责百强民营企业认定的组织申报、审核、评议,提出百强民营企业名单报省政府审批。各市可参照省的办法设立评议、推荐工作小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申报表(略)

      2、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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