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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
日期:2006/8/2 17:49:31 来源: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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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非公36条配套政策之三: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

信保业字[2005]144号

 

    今年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3号文件在论述“金融服务创新”时明确要求:“改进保险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在有关“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时又规定: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兴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利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中国信保运营三年来,非常重视鼓励和帮助广大个体、私营出口企业了解和使用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政策性金融工具。目前,个体、私营出口企业在我公司的客户群中所占比例已超过三分之一。然而,同国家的要求和企业的需求相比,我们还需要做出更大的努力。为全面贯彻落实3号文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外贸出口。各单位要认真学习3号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认真研究如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个体、私营出口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各单位要抓住3号文件发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在各级发改委、经贸委、商务厅和中小企业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个体、私营出口企业的业务宣传,提高其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出口的能力。各单位要主动开展针对个体、私营出口企业的需求调查,满足其特定要求。

    二、积极研究有效措施,帮助个体、私营出口企业利用信用保险获得融资便利。组织专门力量,开发“信用保险加融资担保”,的组合产品,同时,探索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有关扶持资金、融资担保基金、信贷支持措施组合运用的新模式。各分支机构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落实针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各项金融支持政策和出口扶持政策,发挥协同作用,为解决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做出我们的贡献。

    三、积极创新,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保险产品和承保模式。针对个体私营出口企业的特点,加快“中小企业保单”及相应简易承保模式的研究和开发,降低中小企业的“投保门槛”,简化流程,减少成本;同时,要研究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科技含量的个体、私营企业的特殊支持措施。

    四、积极与各类个体、私营企业商会、协会或行业组织建立联系,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集合作用,为个体、私营出口企业提供海外资信调查、风险管理咨询、应收账管理及坏账追偿等服务,帮助其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同时积极探索由企业商会、协会或行业组织牵头的“团体”投保模式,扩大对个体、私营出口企业的支持覆盖面。

    五、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走出去”。在支持国家重点项目的同时,为有潜力的个体、私营企业提供中长期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融资担保和短期信用保险的组合等综合服务,支持其建立境外加工制造或分销基地,支持其参与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支持其开发国际森林、水产、农牧或矿产资源。

    国务院3号文件的发布和实施,将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入健康持续发展的新阶段,公司各部门和每一位员工都应充分意识到我们的责任,为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而锐意创新,积极开拓,努力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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